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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澳门新京ww6692am(以下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澳门新京ww6692am章程》《澳门新京ww6692am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澳门新京ww6692am-(绍兴)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新京ww6692am-(绍兴)有限公司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超过报到截止时间两周,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存在以下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家庭或自身原因,入学前需先进行创业才能继续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持《保留入学资格材料》、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提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并参加学校的复查),学校审查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凡未注册者,不能享有学校在籍学生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学业、安全等责任。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学校规定的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折算:90(含)分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考核等级在“合格”及以上为考核合格,获得学分。
评定课程考核成绩时,可分为平时成绩、半期考试与期末考试成绩,或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成绩,或笔试与口试成绩等,各部分所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按该门课程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学校依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经教育表现较好,方可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
(一)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不记学分,可再次选修该门课程;
(三)重修可以采取插班上课、网络课程学习和自修等多种形式。学生在校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重修考核成绩据实记载;
(四)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五)学校在学籍档案中真实、完整地记载补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并在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给予明确的标注。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1/3,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缓考与缺考。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修课程考核者,应于考核前1天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持有关证明向课程开设院(系)申请,经院(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荣誉等作出限制;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对其它专业有学习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习热情和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或政策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可优先考虑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的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在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十)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要求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双方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澳门新京ww6692am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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