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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 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 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 (一)完善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高等教育和校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招生管理。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规定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由学校按照学生自愿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提交相应测算依据,随校企合作办学项目 |